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被告趙藤雄等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所載。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 於調查證據時,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 當者外,不得禁止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定有明文。依上 開法條之反面解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或輔佐人」以外之人,自無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適格。茲 查,聲請人莊清安與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3號案件並無關聯 ,亦非該案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其向 本院聲請調閱全案錄音資料,自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