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449號
TPDM,103,聲,1449,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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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碧珠
被   告 翁秋梅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0 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經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緩字第1043號、103 年
度執聲字第8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翁秋梅 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翁秋梅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翁秋梅前因犯藥 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偽藥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 國100 年5 月9 日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102 年5 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被告翁秋梅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擔 任實際負責人之被告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安捷妤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係供其等犯罪所用 之物等語明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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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訂、銷貨紀錄 │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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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佳姿蓓麗系列產品目錄│壹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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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銷售合約書 │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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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充填機 │壹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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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綠字第137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至│
│4 ):100 年度偵字第1143號卷第4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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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佳隆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