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莊慶昌
選任辯護人 陳殷朔律師
被 告 何全生(起訴書狀誤載為「何金生」)
上列被告何全生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40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
告莊慶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