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3年度,43號
TPDM,103,智簡,43,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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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智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有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538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103年度智易字第41號),訊問被告後,經被告自
白,本院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有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 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 0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惟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行為係自99年11月1日起接續至修法後之101年9月27 日14時30分許,其同一犯罪事實之部分犯罪行為係在修正商 標法施行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新法。是核 被告蔡有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 ,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 第5085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於99年11月間1日起至101 年9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商 品之行為,其顯係在進貨以後即以意圖販賣仿冒商品之意思 ,以相同之方式反覆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 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爰審酌被告販賣及輸入 、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 為已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誠有不該,惟念及被 告前無刑案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足認其素行尚非不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 兼衡被告陳列商品販賣之犯罪手段、本案所生之危害程度即 實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價值、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時



間、方式,以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扣案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於犯商標法第97條之 罪所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 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俱宣告沒收之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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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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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遊戲王設計圖│科樂美數碼娛樂│第0000000號 │卡片、貼紙、紅│
│ │ │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號 │包袋、玩具等商│
│ │ │ │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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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叮當 │日商小學館集英│第995158號 │毛巾布、毛巾、│
│ │DORAEMON │社製作股份有限│ │浴巾等商品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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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小叮噹 │同上 │第985080號 │金、銀、戒子、│
│ │DORAEMON │ │ │墜子等商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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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叮噹 │同上 │第988266號 │緞帶、編織帶、│
│ │DORAEMON │ │ │鑰匙圈裝飾品、│
│ │ │ │ │皮帶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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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叮噹 │同上 │第974504號 │玩具球、充氣玩│
│ │DORAEMON │ │ │具、玩具棒等商│
│ │ │ │ │品 │
├──┼──────┼───────┼──────┼───────┤
│ 6 │櫻桃小丸子 │同上 │第739664號 │鑰匙圈、鑰匙鍊│
│ │ │ │ │圈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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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CLASS MICKEY│美商迪士尼企業│第0000000號 │胸針、別針、貼│
│ │COLLECTION │公司 │ │紙、置於禮物外│
│ │DEVICE │ │ │包裝之塑膠製裝│
│ │ │ │ │飾品、塑膠裝擺│
│ │ │ │ │飾品、塑膠識別│
│ │ │ │ │證、塑膠製許可│
│ │ │ │ │證牌、毛巾、益│
│ │ │ │ │智玩具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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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米奇設計圖 │同上 │第0000000號 │胸針、別針、貴│
│ │ │ │ │重金屬徽章、貼│
│ │ │ │ │紙、塑膠禮物包│
│ │ │ │ │裝飾品、木製非│
│ │ │ │ │聖誕裝飾品、塑│
│ │ │ │ │膠製宴會裝飾品│
│ │ │ │ │、毛巾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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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LILO AND │同上 │第943862號 │毛巾、貼紙等商│
│ │STITCHI │ │第943539號 │品 │
├──┼──────┼───────┼──────┼───────┤
│10 │CLASSIC POOH│同上 │第943864號 │毛巾、貼紙等商│
│ │ │ │第943549號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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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米奇設計圖 │同上 │第0000000號 │玩具等商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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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松鼠兄弟設計│同上 │第0000000號 │貼紙等商品 │
│ │圖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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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EYORE │同上 │第0000000號 │相片、明信片、│
│ │ │ │ │交易卡片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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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驢子設計圖 │同上 │第000000000 │貼紙等商品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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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IGLET │同上 │第0000000號 │貼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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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小豬設計圖 │同上 │第000000000 │貼紙等 │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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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米奇設計圖 │同上 │第0000000號 │轉印貼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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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Disney │同上 │第922804號 │貼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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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凱蒂貓設計圖│日商三麗鷗股份│第916571號 │貴金屬製首飾等│
│ │ │有限公司 │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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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KEROKEROKERO│同上 │第0000000號 │首飾等商品 │
│ │及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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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HELLO KITTY │同上 │第0000000號 │非金屬製鑰匙圈│
│ │及圖 │ │ │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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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拉拉熊及圖 │日商森克斯股份│第0000000號 │貼紙、非金屬製│
│ │ │有限公司 │第0000000號 │鑰匙圈、毛巾等│
│ │ │ │第0000000號 │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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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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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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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遊戲王」商標之卡片 │77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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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戒指 │8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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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鑰匙圈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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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大眼蛙」商標之戒指 │3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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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史迪奇」商標之毛巾 │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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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史迪奇」商標之卡片貼紙 │1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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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米奇」商標之手機帶 │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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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米奇」商標之毛巾 │3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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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米奇」商標之胸章 │2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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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米奇」商標之童玩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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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毛巾 │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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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卡片貼紙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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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拉拉熊」商標之鑰匙圈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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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迪士尼」商標之戒指 │5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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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迪士尼」商標之貼紙 │55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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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仿冒「迪士尼」商標之鑰匙圈 │2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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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仿冒「多啦A夢」商標之手機帶 │17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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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仿冒「多啦A夢」商標之毛巾 │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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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仿冒「多啦A夢」商標之戒指 │3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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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仿冒「多啦A夢」商標之童玩 │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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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仿冒「多啦A夢」商標之鑰匙圈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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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仿冒「維尼小熊」商標之毛巾 │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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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鑰匙圈 │7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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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