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癸○○
辰○○
丙○○
寅○○
子○○
丁○○
乙○○
辛○○
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複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陳維偉
被 告 戊○○
卯○○
丑○○
壬○○
己○○
庚○○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丑○○、壬○○、己○○、庚○○、甲○○涉有公共危險犯罪嫌疑,經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二號偵查並提起公訴後,現 由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悉以該犯罪嫌疑為斷,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就本件兩造所引用涉及之相關重要證據並均由該刑事案 件審理中,兩造亦均陳稱欲援用該刑事事件涉及之相關證據,為免兩造因舉證重 覆及證據援用困難等所導致之訴訟經濟之不利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麗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