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台中縣潭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水木
訴訟代理人 魏福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滿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玉滿、林隆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