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678號
TCDV,89,訴,3678,200105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九九號
  原   告  台中縣潭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水木
  訴訟代理人  魏福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滿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玉滿林隆慶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零
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瑞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