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正琪
選任辯護人 陳繼民律師
被 告 紀增祥
潘慶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正琪、紀增祥、潘慶東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