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58號
TPDM,102,交附民,58,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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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黃荷婷
      黃馨儀
被   告 陳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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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炳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交 易字第112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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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鼎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