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莉蘭
吳佳芸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1
78號、第21255號、101年度偵字第2331號、第3556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王莉蘭、吳佳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莉蘭、吳佳芸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 官於民國101年4月2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0178號、第21255 號、101年度偵字第2331號、第3556號提起公訴,而於同年5 月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5月7日北檢治陽101偵2331字第03640號函暨其上所 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頁)。惟被 告王莉蘭業於102年1月13日下午4時18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段0號2樓住處房內遭人發現其已死亡,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相驗結果,確認其因愷他命中 毒意外死亡(無他殺之嫌)等情,有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 所103年2月7日新北重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死亡登記申請書 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67頁至 第70頁);而被告吳佳芸業於103年7月28日下午6時15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上品蓮會館」內遭人 發現其已死亡,經宏鴻診所醫師林華富診斷結果,確認其因 心肺衰竭自然死亡(無他殺之嫌)等情,亦有新北市汐止戶 政事務所103年8月26日新北汐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 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戶籍謄本影本各 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㈢第165頁至第167頁),揆諸前揭 條文及說明,就被告王莉蘭、吳佳芸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0178號
100年度偵字第21255號
101年度偵字第2331號
101年度偵字第3556號
被 告 黃國雄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正律師
吳宜臻律師
林延慶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廖宏泉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雅茵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瓊瑋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心伶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沛蓁 女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婉凌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家豪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怡文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路00巷0弄00號
送達基隆市○○區○○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建宇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居基隆市○○區○○街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育慧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
3
送達基隆市○○區○○路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萬慧敏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舒柔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如虹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婷婷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映君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律師
被 告 鍾婷芝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2、C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孟宛君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8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明勳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群雄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里港鄉鐵店村鐵店路73之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王莉蘭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玟穗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
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育瑩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淑寧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金沙鎮蔡厝22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之5
送達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
俞曉琪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大溪鎮○○○街000巷00號
居新北市○○○○路0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俞曉雯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路0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仁鴻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591巷11弄
12之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書明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政德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榮治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朱福萬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葉柔均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江沁琳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送達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尤珍美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千慈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送達)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四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王婕貽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律師
被 告 王景怡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璟萱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大園鄉○○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卉穎 女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地下2層之3
居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3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喬筑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紫筑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玉晴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曉琦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佩娟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3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雅婷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陳尚義律師
被 告 胡少豐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邢越律師
被 告 吳佳芸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居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91巷27
之21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順竹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230之5
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國雄係CALL客電話詐欺集團之首腦,於民國100年間,與 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源龍」 、「張學杰」、「吳振賢」、「森總(林國光)」等之成年 男子,及臺灣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廖宏泉、郭雅茵、楊瓊瑋 、廖心伶、陳沛蓁、廖婉淩、吳家豪、王怡文、賴建宇、陳 育蘭、萬慧敏、黃舒柔、陳如虹、張雅婷、賴映君、鍾婷芝
、孟宛君、蔡淑寧、俞曉雯、萬慧敏、俞曉琪、陳如虹、張 婷婷、鍾婷芝、江明勳、王怡文、許群雄、王莉蘭、吳玟穗 、朱育瑩、施良杰、李書明、葉柔均、江沁琳、王婕貽、王 景怡、徐璟萱、尤美珍、黃千慈、胡少豐、吳佳芸、李卉穎 、張喬筑、趙紫筑、陳曉琦、丁玉晴、吳佩娟、張雅婷、許 仁鴻、游順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黃國雄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路0000號1809室設置 CALL客中心「寶利華公司」、在重慶市九龍坡區陽家坪設置 CALL客中心「騰磊商貿有限公司」,即與大陸地區CALL客秘 書(下稱大陸秘書)合作,由大陸秘書(代號:叮噹、夕陽 、六月、天天、閃閃、安娜、愛佳、愛莎、雯露、美美、維 維、小默、佳媛、藝芝、蕾蕾、A組、B組、D組、H組、Q組 、V2組、V3組、V4組、V5組、V6組、V7組、V8組、V10組、 V11組、V12組、M組、K組等)隨機撥打電話對臺灣地區不特 定男性民眾進行「CALL客戀愛詐欺」,先以「猜猜我是誰」 之方式,與接電話之男性客人裝熟攀談、建立信任關係,以 博取客人同情並佯表愛意,希望與客人生活在一起,再佯稱 身世可憐、家人車禍、家人罹癌住院需要醫藥費、欠繳水電 住宿費、需繳美容補習班證照費、在酒店工作需補節數業績 等各種不實藉口,使男性客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相約見 面願意提供金錢援助,大陸秘書隨即以電話向臺灣地區之控 臺、聯絡,說明接見男性客人姓名、收錢之數額、見面之時 間與地點等話術事項,再與由控臺安排負責接應之公關小姐 與大陸秘書通電話,詳細說明客人姓名、職業、特徵、穿著 、家庭生活狀況等背景資料及過往在電話中聊天之內容,並 告知用以欺騙男性客人所虛構之「假身分」背景資料、使用 之詐術及男性客人答應提供金額等事項(此即「對話」), 有些控臺會另通知少爺(或稱把風人員、車夫、路人甲)先 至現場勘查確認男性客人是否到場,由少爺通知公關小姐上 檯和男性客人見面,並回報予大陸秘書或控臺人員,公關小 姐則配合扮演大陸秘書所虛擬之身分接待男性客人,陪客人 吃飯聊天逛街,向男性客人示愛,藉機收取金錢,再於每次 下檯後隨即向大陸秘書詳細說明與男性客人見面時之互動詳 情(此即「回話」),使大陸秘書得以進一步以電話與客人 培養感情,再伺機以各種虛構情節,繼續要求客人代為清償 支付、借款或資助金錢,並佯稱自酒店離職後可領離職金或 薪水,即可償還,致渠等男性客人陷於錯誤,持續在指定地 點見面出錢,而公關小姐且隨感情進展程度,配合大陸秘書 或控臺要求與男客外出進行無償之性行為(俗稱為「咖啡單 」,事後則可向控臺領取新臺幣8,000元之額外酬庸),令
男性客人誤以為係公關小姐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雙方互有 愛意,將來可以生活在一起,進一步受騙交付財物。詐騙集 團成員向男性客人詐騙所得金額,大陸CALL客秘書抽成65至 70%,其餘為臺灣地區控臺抽成所得詐騙金額之30%至35%不 等,再分由公關小姐可分得每次詐騙金額之10%至15%不等, 控臺人員兼會計每月底薪為3或4萬元,業績抽成1%,臺灣地 區控臺分得詐騙金額之30%至35%不等,其餘匯回大陸地區詐 騙集團成員之指定帳戶。黃國雄委由在臺灣之許仁鴻向「鴻 海公司」控臺、「水瓶公司」控臺、「天地公司」控臺收取 詐騙所得款項,並委由游順竹依黃國雄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透過兩岸地下匯兌之方式取得在臺灣詐騙所得金錢。該詐 騙集團在臺灣地區控臺之成員及分工,說明如下:(一)廖宏泉(綽號阿棋)、郭雅茵(綽號慧喬、BOBO)係夫妻關 係,經由黃國雄之指示授意,成立「鴻海公司」控臺,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設置控臺機房,廖宏泉 為鴻海控臺負責人兼把風人員,遇有公關小姐外出接單時會 到場確認男性客人、公關小姐或警察有無出現;楊瓊瑋(綽 號肉圓)擔任控臺人員並兼把風人員,負責與上開大陸秘書 聯繫及安排調度公關小姐接單,郭雅茵負責會計收帳並兼任 公關小姐;廖心伶(綽號吉兒)、陳沛蓁(綽號芷彤)、廖 婉淩(綽號小茹、奶茶)均為公關小姐,與上開大陸秘書對 話後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再向大陸秘書回報與男性客人見 面情形及聊天內容(相關詐騙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男 性客人、詐騙理由、詐騙金額等詳如附表)。
(二)吳家豪(綽號子豪)經由黃國雄之指示授意,成立「水瓶公 司」控臺,先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之1 、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4樓設置控臺機房,吳 家豪為水瓶控臺之負責人,王怡文(綽號汪琳、葉文)、賴 建宇(綽號小賴)、陳育蘭(綽號小蘭)擔任控臺人員,負 責與上開大陸秘書聯繫、安排調度公關小姐接單及會計收帳 ;萬慧敏(綽號拉拉)、黃舒柔(綽號蘇菲)、陳如虹(綽 號叮噹)、張雅婷(綽號妮妮)、賴映君(綽號羽宸)、鍾 婷芝(綽號VIVI)、孟宛君(綽號香檳、貝兒)均為公關小 姐,與上開大陸秘書對話後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相關詐騙 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理由、詐騙金額 等詳如附表)。
(三)蔡淑寧(綽號寧兒)經由黃國雄之指示授意,成立「天地公 司」控臺,由許仁鴻(綽號捲毛)承租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8樓之7設置控臺機房,蔡淑寧為天地公司 控臺之負責人兼公關小姐;俞曉雯擔任控臺人員,負責與上
開大陸秘書聯繫、安排調度公關小姐接單;萬慧敏、俞曉琪 、陳如虹、張婷婷、鍾婷芝(綽號紫萱)均為公關小姐,與 上開大陸秘書對話後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許仁鴻並擔任把 風人員,陪同公關小姐外出接客(相關詐騙時間、地點、行 為人、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理由、詐騙金額等詳如附表)。 蔡淑寧、萬慧敏、俞曉琪等人收齊詐騙款項扣除給予公關小 姐及控臺所得後,將其餘款項交由許仁鴻轉交予黃國雄。(四)江明勳(綽號江海)為「輝海公司」控臺負責人,在新北市 三重市○○街00號7樓設置控臺機房,吳家豪仲介公關小姐 以抽成獲利,王怡文擔任控臺人員,負責與上開大陸秘書聯 繫、安排調度公關小姐接單及會計收帳;許群雄(綽號阿雄 )為把風人員,載送公關小姐至與因男客見面之指定地點; 王莉蘭(綽號陽光、唯一)、吳玟穗(綽號琦琦)、朱育瑩 (綽號小Q)均為公關小姐,與上開大陸秘書對話後與男性 客人見面取款(相關詐騙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男性客 人、詐騙理由、詐騙金額等詳如附表)。
(五)施良杰(綽號八哥,另行通緝)為控臺負責人,在臺北市○ ○區○○路000號8樓之2設置控臺機房,李書明(綽號阿明 )擔任控臺人員,負責與上開大陸秘書聯繫、安排調度公關 小姐接單;江沁琳(綽號樂樂、林經理)、葉柔均(綽號小 倩、可可)為控臺助理(俗稱副控),葉柔均亦擔任會計收 帳,謝政德(綽號阿德)、簡榮治(綽號阿治)、朱福萬( 綽號F1)為把風人員,遇有公關小姐外出接單時會到場確認 男性客人、公關小姐或警察有無出現;江沁琳、王婕貽(綽 號蕾蕾)、王景怡(綽號琦埼、琪琪)、徐璟萱(綽號子晴 )、尤美珍(綽號小佳、小家)、黃千慈(綽號婉筑)均為 公關小姐,與上開大陸秘書對話後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相 關詐騙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理由、詐 騙金額等詳如附表)。
(六)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露露」之成年男子為控臺負責人,在臺 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及臺北市○○區○○路0段 00巷0號2樓之1設置控臺機房,吳佳芸(綽號小可)提供臺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之1予胡少豐(綽號小胡) 使用設置控臺,並擔任控臺人員,負責與上開大陸秘書聯繫 、安排調度公關小姐接單;胡少豐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等 行動電話作為詐騙男性客人之電話使用;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布丁、佳儀、心情、譯姐等人均為公關小姐,與上開大陸秘 書對話後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胡少豐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龐」之成年男子為把風跟隨人員,先行前往約定地點勘 查,確認男性客人有無到場,再回報大陸秘書(相關詐騙時
間、地點、行為人、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理由、詐騙金額等 詳如附表)。
(七)李卉穎(綽號大地)為控臺負責人,在臺北市松山區市○○ 道0段000○0號2樓設置控臺機房,並擔任控臺人員,負責與 上開大陸秘書聯繫、安排調度公關小姐接單;張喬筑(綽號 雪兒)、趙紫筑(綽號可欣)、陳曉琦(綽號小琪)、丁玉 晴(綽號藍芯)、吳佩娟(綽號裘裘)、張雅婷(綽號莎莎 )均為公關小姐,與上開大陸秘書對話後,外出與男性客人 見面取款(相關詐騙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男性客人、 詐騙理由、詐騙金額等詳如附表)。
(八)嗣經警報請實施通訊監察後於100年9月27日執行搜索,扣得 詐騙所得之現金78萬5600元及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日報 表帳冊等資料(詳如證據清單),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王永樑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黃國雄之供述 │1、坦承與大陸地區人民「陳源龍」、「張學杰」 │
│ │ │ 、「吳振賢」、「森總(林國光)」等人合作 │
│ │ │ ,設置CALL客中心,由大陸秘書撥打電話給男 │
│ │ │ 性客人,其在臺灣所屬的控臺有被告廖宏泉夫 │
│ │ │ 妻之「鴻海公司」控臺、被告吳家豪之「水瓶 │
│ │ │ 公司」控臺、被告蔡淑寧之「天地公司」控臺 │
│ │ │ 。 │
│ │ │2、向男客騙取之所得,大陸CALL客秘書抽成65至 │
│ │ │ 70%,其餘為控臺所得,分由公關小姐報酬為收│
│ │ │ 款12%至15%不等,控臺人員兼會計每月底薪為3│
│ │ │ 萬元,業績抽成1%。 │
│ │ │3、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大陸男 │
│ │ │ 子以地下匯兌將臺灣詐騙所得匯回大陸,安排 │
│ │ │ 被告許仁鴻在「天地公司」控臺跑腿、收款, │
│ │ │ 並向「鴻海公司」控臺、「水瓶公司」控臺、 │
│ │ │ 「天地公司」控臺收取詐騙所得款項,委由被 │
│ │ │ 告游順竹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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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廖宏泉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被告黃國雄找其加入詐騙集團│
│ │ │,結合大陸秘書向臺灣地區男性客人進行詐騙,在│
│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設置「鴻海 │
│ │ │公司」控臺機房,其妻即被告郭雅茵為會計兼公關│
│ │ │小姐,其與被告楊瓊煒會在公關小姐外出接單時到│
│ │ │場確認男性客人、公關小姐有無到達約定地點,其│
│ │ │妹即被告廖心伶、被告陳沛蓁、被告廖婉淩均為公│
│ │ │關小姐,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被告廖宏泉每星期│
│ │ │固定詐騙所得全數交回給被告黃國雄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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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郭雅茵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被告黃國雄找其加入詐騙集團│
│ │ │,是被告黃國雄臺灣外收的點,結合大陸秘書向臺│
│ │ │灣地區男性客人進行詐騙,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
│ │ │路2段80號9樓之1設置「鴻海公司」控臺機房,由 │
│ │ │楊瓊煒承租,其為會計兼公關小姐,被告廖宏泉與│
│ │ │楊瓊煒負責接聽電話及公關小姐外出接單時到場確│
│ │ │認男性客人、公關小姐有無到達約定地點,其妹即│
│ │ │被告廖心伶、被告陳沛蓁、被告廖婉淩均為公關小│
│ │ │姐,與男性客人見面取款,公關小姐拿收款12%之 │
│ │ │利潤,被告廖宏泉、郭雅茵、楊瓊煒每月底薪4萬 │
│ │ │元,大陸秘書抽成收款70%,每星期固定將詐騙所 │
│ │ │得依指示時間地點交付前來收款之人,於100年9月│
│ │ │27日向被害男客何紹斌詐騙收款時,經警當場查獲│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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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楊瓊煒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結合大陸秘書向臺灣地區男性│
│ │ │客人進行詐騙,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
│ │ │樓之1設置「鴻海公司」控臺機房,由楊瓊煒承租 │
│ │ │,被告廖宏泉為公司老闆,被告郭雅茵負責記帳管│
│ │ │帳兼公關小姐,楊瓊煒負責接聽電話,被告廖心伶│
│ │ │、被告陳沛蓁、被告廖婉淩均為公關小姐,與男性│
│ │ │客人見面取款,再向大陸秘書回報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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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廖心伶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擔任「鴻海公司」控臺之公關│
│ │ │小姐,接單外出向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現金,大陸秘│
│ │ │書會告知被害人之穿著及工作,並至指定之地點以│
│ │ │假身分與被害人見面收錢,收款後再向大陸秘書回│
│ │ │報並確認與被害人聊天之內容,被告郭雅茵是公關│
│ │ │小姐,被告楊瓊煒是控臺及把風人員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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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告陳沛蓁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擔任「鴻海公司」控臺之公關│
│ │ │小姐,接單外出向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現金,大陸秘│
│ │ │書會告知被害人之穿著及工作,並至指定之地點以│
│ │ │假身分與被害人見面收錢,收款後再向大陸秘書回│
│ │ │報並確認與被害人聊天之內容,向被害人收取的款│
│ │ │項交給被告廖宏泉或郭雅茵,搜索當日查獲其向被│
│ │ │害人詐騙得款10萬元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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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被告廖婉淩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擔任「鴻海公司」控臺之公關│
│ │ │小姐,接單外出向被害男性客人詐騙現金,被告郭│
│ │ │雅茵安排其外出接見被害人,大陸秘書會告知被害│
│ │ │人之穿著及工作,並至指定之地點以假身分與被害│
│ │ │人見面收錢,收款後再向大陸秘書回報並確認與被│
│ │ │害人聊天內容,收款後交給被告郭雅茵,抽成係向│
│ │ │男客收款12%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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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告吳家豪之自白 │坦承參與詐騙集團,被告黃國雄找其加入詐騙集團│
│ │ │,結合大陸秘書向臺灣地區男性客人進行詐騙,設│
│ │ │置「水瓶公司」控臺機房,被告王怡文是控臺人員│
│ │ │,被告黃舒柔、賴映君、陳如虹、張婷婷、鍾婷芝│
│ │ │、萬慧敏、孟宛君均為「水瓶公司」公關小姐,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