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5號
TPDM,100,金重訴,5,2014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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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光育
選任辯護人 賴衍輔律師
      童兆祥律師
被   告 楊繼昌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被   告 方翔立
選任辯護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余世欽(原名余世敏)
選任辯護人 陳泰溢律師
      陳文禹律師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曾潔慧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翁秋南
選任辯護人 陳宏杰律師
      蔡育霖律師
      林立婷律師
被   告 辛美娟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律師
      郭香吟律師
被   告 黃錦章
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李籃雪紅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諶亦蕙律師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謝漢金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賴彥杰律師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吳一衛
選任辯護人 黃煊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高法院
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9年度特偵字第11號及第16號、100 年度特偵
字第1 號及第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光育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肆年。
翁秋南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方翔立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余世欽犯附表二十六所示各罪名,各處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黃錦章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及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曾潔慧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謝漢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告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吳一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曾潔慧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楊繼昌辛美娟李籃雪紅均無罪。
事 實
甲、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欽及黃錦章操縱股價部分:壹、背景事實:
一、鄭光育方翔立均係「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下稱「啟發投 顧公司」)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余世欽則係「顧德證券投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 號5 樓之5 ,下稱「顧德投顧公司」)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其3 人平日均以「證券分析老師」之名義,對外廣招會員 ,並隨時提供會員有關股票買賣時點及價位之建議。翁秋南 係專職從事股票買賣投資之人,且係鄭光育之會員。黃錦章 則係「鉅富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街00號1 樓 )董事,平日亦從事股票之買賣投資。曾潔慧平日則以買賣 股票及提供融資、人頭證券帳戶供借款人買賣股票(俗稱丙 種墊款或丙墊)為業。
二、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於下述期間,分別使用自己及他人 證券帳戶,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吉祥全球公司或吉祥全公司,公司股票代號 :2491,前身為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 月28日更



名為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佳必琪公司,公司股票代號:6197)之股票(詳細情形如「 附表一各被告使用證券帳戶一覽表」所載):
鄭光育除使用以下證券帳戶:
①張鄭幸枝(鄭光育之姑母)、張宣宸(張鄭幸枝之子) 之證券帳戶。
鄭光育因向曾潔慧墊款,而由曾潔慧提供曾潔慧自己、 曾林春桂(曾潔慧之母)、曾秀美(曾潔慧之姐)、曾 秋鳳(曾潔慧之妹)及王志仁曾潔慧友人)之證券帳 戶供鄭光育使用。
③與曾潔慧配合之營業員范席綸,亦提供其掌控之詹淑惠 證券帳戶(范席綸之客戶鄭熹之配偶)交由曾潔慧使用 ,再由曾潔慧提供鄭光育使用。
④與曾潔慧配合之金主王家修,亦提供其掌控之翁淑麗( 王家修之配偶)、翁瑞隆王家修之妻舅)、郭慧敏翁瑞隆之配偶)交由曾潔慧使用,再由曾潔慧提供鄭光 育使用。
翁秋南除使用自己證券帳戶外,另使用翁姚靜花(翁秋南 之配偶)、姚朝順(翁秋南之岳父)、翁國富翁秋南之 子)、楊美鈴(翁國富之配偶)、翁莉芳(翁秋南之女) 、翁薏茹(翁秋南之女)及莊富漳(翁薏茹之配偶)等人 之證券帳戶。
黃錦章除使用自己證券帳戶外,另使用李昇樺黃錦章之 配偶)及黃思云(黃錦章之女)之證券帳戶。
貳、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一、自民國96年4 月13日起至96年11月8 日之間【以下稱「吉祥 全球第一段期間」】:
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 1 項第4 款、第5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 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 (以下稱「連續高買」行為)、「意圖造成某種有價證券 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 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以下稱「相對成交」行為或「製造 交易活絡表象」行為)及「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有價 證券交易價格」(以下稱「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行為 )等操縱股價行為,以避免破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損害 投資人權益。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 、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聯絡,翁秋南另與 黃錦章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黃錦章



單獨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而分別使用上開 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6年4 月13日起至96年11月8 日之間 ,由鄭光育翁秋南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 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再由翁 秋南透露炒作計畫給黃錦章知悉,與黃錦章共同以連續高 買手段共同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黃錦章另又以相對成 交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均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連續以高 於或等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 股票之方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二:第一段期間連續高買吉 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更於附表三所示時間,連續以相 對成交方式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 絡之表象,藉以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 市場之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三:第一段期間相 對成交吉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翁秋南 復以「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 以相同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 價之手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 料,亦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吉祥 全球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 而間接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黃錦章之操縱股價 行為,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自96年4 月12日收盤價之每股 新臺幣(下同)6.22元上漲至96年11月8 日之18.50 元, 其間最高價達30.50 元,漲幅為197.43%,振幅為400.64 %,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 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期間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為55,106,000元;被告翁秋 南之犯罪所得為184,273,00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被告 黃錦章之犯罪所得則為59,150,000元(計算如附表十七之 一所示)。
二、自97年1 月17日起至97年8 月27日之間【其中自97年1 月17 日起至97年8 月27日之間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 欽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 格」等操縱股價行為,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5 日之 間另有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散布流言」行為。以下 合稱「吉祥全球第二段期間」】:
鄭光育翁秋南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5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 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余世欽及方翔 立亦知悉不得有連續高買之操縱股價行為;方翔立亦知悉 不得有前述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以避免破壞股票交 易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然鄭光育翁秋南竟基於 違反禁止連續高買、相對成交、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價格 行為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復與方翔立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 言行為及連續高買之犯意聯絡,並與余世欽基於違反禁止 連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而由鄭光育翁秋南分別使用 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7年1 月17日起至97年8 月27日 之間,共同以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 格之手段,炒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由鄭光育與余世欽 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22日之間,謀議由余世欽依 鄭光育之指示製發建議會員於特定時間以建議價格買進吉 祥全球公司股票之CALL訊;並於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5 日之間,由鄭光育分別與翁秋南及與方翔立謀議,推 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吉祥全球 公司股價EPS 之流言,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 高買行為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四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 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 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 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四:第二段期間連續高買吉祥全球公 司股票表」);更於附表五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交方 式製造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象 ,藉以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五:第二段期間相對成交吉 祥全球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翁秋南復以「以 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 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 ,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 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吉祥全球公司 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 響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余世欽與鄭光育商議 後,先後於附表六編號4 、6 、9 、14至18(自97年6 月 27日起至97年8 月22日止)所示時間,按照鄭光育指示之 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時點及價格,製發附表六各編號 所示CALL訊,以建議勸誘其會員依指示買進或續抱吉祥全 球公司股票(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六:余世欽製發有關吉 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CALL訊一覽表」);方翔立



於附表七編號2 、3 、5 至9 、11、14、15、18所示時間 (自97年6 月27日起至97年8 月5 日止),依與鄭光育討 論結果及鄭光育翁秋南討論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 吉翔」、「多空大謀略」節目中,宣講、散布附表七各編 號有關吉祥全球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 細情形列於「附表七:方翔立於第二段期間散布有關吉祥 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會員 及觀眾大舉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 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及方翔立之 操縱股價行為,吉祥全球公司股價自97年1 月17日收盤價 之14.5元至97年8 月27日之13.15 元之間劇烈波動,其間 拉抬至最高價達20.70 元,漲幅為負9.31%,振幅高達79 .24 %,影響吉祥全球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 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係虧損2,426,000 元,並無犯罪所得 及利益;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則為12,107,000元(計算 如附表十六之一所示)。
叁、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一、自95年11月17日至96年10月30日間【其中自95年11月17日至 96年10月1 日間係鄭光育翁秋南「連續高買」、「相對成 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股價行為,自96年 1 月2 日起至96年10月30日之間另有鄭光育「散布流言」之 操縱股價行為。以下合稱「佳必琪第一段期間」】: ㈠鄭光育翁秋南均知悉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不得有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操縱股價行為 ;鄭光育亦知悉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 及第6 款之相對成交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以避免 破壞股票交易市場秩序及損害投資人權益。然鄭光育、翁 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之犯意 聯絡,鄭光育另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而由 鄭光育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帳戶,自民國95年11 月17日起至96年10月1 日之間,共同以連續高買及其他影 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則另 以相對成交行為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鄭光育復基於違反 禁止散布流言行為以操縱股價之犯意,於96年1 月2 日起 至96年10月30日之間,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 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每股盈餘EPS 之流言,俾利以連續 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八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於 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吉祥全球公司股票之方 式,操縱吉祥全球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 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八:第一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 股票表」);鄭光育更於附表九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成 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表 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交 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九:第一段期間相對成交佳 必琪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翁秋南復以「以低 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價格 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法, 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會影 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 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響佳 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鄭光育則於附表十所示時間 (96年1 月2 日至96年10月30日之間),在全球財經台「 多空大謀略」節目或臺北車站演藝廳之演講中,對不特定 多數投資大眾宣講、散布附表十所示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 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鄭 光育於第一段期間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 ),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 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吉祥全球 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之操縱股價行為,使 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5年11月16日收盤價之48.55 元上漲至 96年10月1 日之166.0 元,其間最高價達211.0 元,漲幅 為241.92%,振幅為330.79%,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 及市場交易甚大(參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 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為89,080,000元,被告翁 秋南之犯罪所得為64,253,000元(計算如附表十七之二所 示)。
二、自97年3 月5 日起至97年11 月30日之間【其中自97年3 月5 日起至97年9 月30日之間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余世 欽之「連續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 格」操縱股價行為,自97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 另有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散布流言」操縱股價行為 。以下合稱「佳必琪第二段期間」】:
鄭光育翁秋南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連續高買、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 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鄭光育亦明知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1 項第5 款之相對成交操縱股價行為;余世欽及 方翔立亦知悉不得有連續高買之操縱股價行為;方翔立亦 知悉不得有前述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然鄭光育、翁 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散布流言及其他影響價格 行為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復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 犯意;鄭光育另與方翔立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及連 續高買行為之犯意聯絡,並與余世欽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 買行為之犯意聯絡,而由鄭光育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 證券帳戶,自民國97年3 月5 日起至97年9 月30日之間, 共同以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鄭光育 另使用相對成交之手段,共同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由 鄭光育與余世欽謀議由余世欽依鄭光育之指示製發建議會 員於特定時間以建議價格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CALL訊; 並於97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由鄭光育分別 與翁秋南及與方翔立謀議,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 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EPS 之流言,俾利鄭 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 股價。
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十一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 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方 式,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 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一:第二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 股票表」);鄭光育更於附表十二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 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 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 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二:第二段期間相對成 交佳必琪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翁秋南復以「 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 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 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 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佳必琪公司 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 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余世欽與鄭光育商議後 ,先後於附表六編號1 至5 、8 、10至13所示時間(自97 年6 月19日起至97年7 月15日之間),與鄭光育商議後, 按照鄭光育指示之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時點及價格,製 發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CALL訊,以建議勸誘其會員依指示 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六:余世欽製



發有關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之CALL訊一覽表」); 方翔立則於附表七編號1 至5 、7 至28所示之時間(自97 年6 月26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依與鄭光育討論之 結果及鄭光育翁秋南討論之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 吉翔」、「多空大謀略」之節目中,宣講、散布附表七各 編號所示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 (詳細情形列於「附表七:方翔立於第二段期間散布有關 吉祥全球公司及佳必琪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 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 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式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余世欽、方翔立之 操縱股價行為,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7年3 月4 日收盤價71 .60 元至97年9 月30日45.20 元之間劇烈波動,其間拉抬 至最高價達92.0元,漲幅為負36.87 %,振幅高達67.18 %,影響佳必琪公司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九 :操縱股價漲振幅資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係虧損13,027,000元,被告翁秋南係 虧損3,378,000 元,均無犯罪所得及利益(計算如附表十 六之二所示)。
三、自98年9 月30日起至99年9 月1 日之間【其中98年9 月30日 起至99年4 月30日之間係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連續 高買」、「相對成交」、「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操縱股 價行為,另於密接之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此2 日另 有鄭光育方翔立之「散布流言」操縱股價行為。以下合稱 「佳必琪第三段期間」】:
鄭光育翁秋南均明知依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7 款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不得有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等操縱股價行為 ;鄭光育亦明知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5 款 及第6 款相對成交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方翔立亦 知悉不得有連續高買及散布流言之操縱股價行為。然鄭光 育、翁秋南竟基於違反禁止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價格行為 之犯意聯絡;鄭光育復基於違反禁止相對成交行為之犯意 ,且另與方翔立基於違反禁止散布流言行為及連續高買行 為之犯意聯絡,而由鄭光育翁秋南分別使用上開各證券 帳戶,自民國98年9 月30日起至99年4 月30日之間,共同 以連續高買及其他影響有價證券價格之手段,鄭光育另使 用相對成交之手段,共同炒作佳必琪公司股價;並於密接 之99年8 月20日及99年9 月1 日,由鄭光育方翔立謀議 ,推由方翔立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分析節目中散布有關佳必



琪公司股價EPS 之流言,俾利鄭光育能順利以連續高買行 為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鄭光育翁秋南均於附表十三所示時間,連續以高於或等 於前盤最低揭示賣價乃至漲停價買進佳必琪公司股票之方 式,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詳 細情形列於「附表十三:第三段期間連續高買佳必琪公司 股票表」);鄭光育更於附表十四所示時間,連續以相對 成交方式製造佳必琪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之 表象,藉以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票於集中交易市場之 交易價格(詳細情形列於「附表十四:第三段期間相對成 交佳必琪公司股票表」)。此外,鄭光育翁秋南復以「 以低價或漲停價委買後,取消買單」或併「立即再以相同 價格委買,卻又陸續取消買單」等其他間接影響股價之手 法,雖均未成交,但委託買進下單時揭露之買賣資料,亦 會影響股價資訊及投資人之決定,因而能製造佳必琪公司 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誘使其他投資人進場買賣,而間接影 響佳必琪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另方翔立則於附表十五所 示時間,依與鄭光育討論之結果,在全球財經台「股市吉 翔」「多空大謀略」之節目中,宣講、散布附表十五所示 有關佳必琪公司股價及EPS 故意誇大不實之流言(詳細情 形列於「附表十五:方翔立於第三段期間散布有關佳必琪 公司不實流言一覽表」),以煽動會員及觀眾大舉買進佳 必琪公司股票,俾利鄭光育翁秋南能順利以連續高買方 式拉抬、操縱佳必琪公司股價。
㈢在此期間內,因上開鄭光育翁秋南方翔立之操縱股價 行為,使佳必琪公司股價自98年9 月29日收盤價之45.50 元上漲至99年4 月30日之116.50元,其間最高價達166.0 元,漲幅為156.04%,振幅為264.40%,影響佳必琪公司 股價波動及市場交易甚大(附表十九:操縱股價漲振幅資 訊計算表)。
㈣此段期間被告鄭光育之犯罪所得288,997,00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被告翁秋南之犯罪所得為14,537,000元(計算 如附表十八所示)。
乙、曾潔慧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部分:
曾潔慧明知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竟未經 核准,而自92年間起至98年1 月間止,在臺北市○○區○○ 路00號2 樓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自98年間起 更名為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內「VIP 室」等 處所,經營俗稱「丙種墊款」之證券金融事業。其經營模式 為:其先僱用陳宜慎為記帳人員,以記錄借款人下單買賣股



票及下單張數、價格等資訊,同時藉由友人及客戶相互介紹 ,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向其墊款從事證券投資。墊借者僅需提 供2 至3 成現款(保證金)至曾潔慧指定之帳戶,餘額則由 曾潔慧墊借,墊借者即可以電話聯絡曾潔慧或陳宜慎,透過 附表所示由曾潔慧掌控、指定之曾林春桂、曾秀美等人證券 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如曾潔慧資金不足,則其再轉向王家修 、鄭熹等金主借款,並使用附表一所示王家修、鄭熹提供之 翁瑞隆、翁淑麗、郭慧敏、邱顯輝及詹淑麗等人證券帳戶, 供墊款者下單買賣股票。墊款者則依借款期間長短,按每萬 元每日4 元至6 元不等計算利息。迄至98年1 月間為止,計 有王志仁鄭光育陳明福張世傑張宣宸、李怡萱、鄧 福鈞、曾紀穎、徐玉清等不特定人向曾潔慧以上開方式墊款 買賣股票。
丙、謝漢金吳一衛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及財務報告申 報公告不實部分:
壹、背景事實:
羅福助自94年間起自任「吉祥企業集團」之「總裁」,為對 於吉祥全球公司、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龜山 鄉○○○路00號,下稱浩瀚數位公司)、福豪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福豪公 司)、輝琴投資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 號16樓,下稱輝琴公司)、人仲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2 樓,下稱人仲公司)、廣砷投資 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廣 砷公司)、富晟投資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 000 號1 樓,下稱富晟公司)及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下稱如意公司)等公 司之營運、人事、資金及財務等事項有實質主導權與決策權 之人(有關上開吉祥全球公司等公司之相互投資關係及董監 事改選情形,詳見附表二十:「吉祥全球公司等公司之相互 投資及董監事關係圖」)。謝漢金則於93年間出任吉祥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復於95年7 月19日依羅福助之指示,以人仲股份有限公司法 人代表之身分,接任吉祥全球公司前身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訊碟公司,於96年6 月28日更名為吉祥全球公司) 董事長,然吉祥全球公司之營運、人事、資金及財務等重要 事項,實質上均由羅福助主導及決策,謝漢金亦係聽命於羅 福助。
貳、使吉祥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部分:
緣於96年至97年間,恆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通公司)有



意購買吉祥全球公司所有之位於臺北縣中和市(嗣改制為新 北市○○區○○○街00號廠房(下稱本案廠房),但屢次與 吉祥全球公司商談價格均未能合致。同時間,羅福助知悉本 案廠房得以6 億元左右之價格售出,即認得藉此機會中飽私 囊,遂起意推由人頭先以較低之4 億餘元價格向吉祥全球公 司買進本案廠房,再藉該人頭以較高之6 億元左右價格出售 給恆通公司或其他有意購買者,以賺取中間高額差價,旋指 示董事長謝漢金及其掌控之人頭吳一衛依其計畫行事。羅福 助、謝漢金吳一衛即基於為自己及他人不法利益與使吉祥 全球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之意圖及犯意聯絡,先於97年4 月29 日在吉祥全球公司位於林口廠區之辦公室內,由吳一衛以無 犯意聯絡之人頭毛保國名義與謝漢金簽訂以4 億8 千萬元之 低價向吉祥全球公司買進本案廠房之買賣契約,並於翌日97 年4 月3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周知,以營造本案廠房 已出售給毛保國及吳一衛之外觀事實。嗣再由羅福助與謝漢 金出面與恆通公司洽談買賣本案廠房事宜,並於97年9 月11 日議定以5 億8 千萬元本案廠房出售給恆通公司(嗣先後於 97年9 月16日及10月8 日簽訂買賣契約),恆通公司亦先後 於97年9 月11日支付5,500 萬元支票(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 14日、票號YA0000000 號),於97年9 月16日支付5,500 萬 元支票(發票日記載97年9 月30日、票號YA0000000 號), 並於97年10月8 日支付給付面額各為118,144,458 元、44,9 77,166元、276,576,159 元及302,217 元之支票4 紙(票號 各為EF0000000 、EH0000000 、EH0000000 及EH0000000 號 ,發票日均記載97年12月5 日),以上總額5 億5 千萬元支 票全由羅福助收取並轉入其掌控之吳一衛等人頭金融帳戶中 ,本案廠房亦於97年10月3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給恆通公司, 並於12月間點交。另一方面,羅福助除調配自己掌握之籃洪 美麗、羅美笑、富晟公司、毛保國、陳慶盛、陳益二等人帳 戶款項,並於97年4 月29日指示無犯意聯絡之徐慧萍以陳益 二名義開立玉山銀行面額4,800 萬元之支票,再輾轉存入吉 祥全球公司北新分行帳戶,以作為吳一衛支付吉祥全球公司 之定金外,另於收受恆通公司支付之上揭5 億5 千萬元款項 之後,方先後於97年12月10日及15日、98年4 月22日、8 月 14日及17日始將以吳一衛名義買受本案廠房之尾款匯給吉祥 全球公司,至於其間高達7,000 萬元之高額價差,則盡入羅 福助之手(關於吉祥全球公司收足4 億8 千萬元及吳一衛支 付此4 億8 千萬元款項之來源,分別列示於附表二十一及附 表二十二)。羅福助謝漢金吳一衛即共同以上開方式, 使吉祥全球公司僅能以4 億8 千萬元之低價出售本案廠房給



實質掌控者羅福助,且未能透過公平對等之磋商談判程序, 以對吉祥全球公司有利之價格出售給與公司無任何利害關係 之第三人,因而徒然喪失得以5 億5 千萬元之高價出售他人 之機會,而為此不利益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並使吉祥全 球公司遭受7,000 萬元之重大損害。
叁、吉祥全球公司財務報告申報公告不實部分: 吉祥全球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為證券 交易法第5 條所定義之發行人,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 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101 年間修正為3 個月內 )、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1 季及第 3 季終了後1 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謝漢金自95年6 月27日起至98年2 月 5 日止之間擔任吉祥全球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規定負執行 公司業務之責,而負有據實編製、申報與公告上開財務報告 之義務。其與羅福助均明知前述吉祥全球公司於97年4 月29 日出售本案廠房給毛保國之交易,其實質買受人及交易對象 係與吉祥全球公司具有實質關係人地位之羅福助,而屬「關 係人交易」,且對吉祥全球公司96年度財務報告及97年度第 一季財務報告而言,係屬「期後重大事項」,而應依「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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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