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世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美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