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06號
TCDV,103,訴,606,2014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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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世錩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蔡美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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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