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林千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澤彬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
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99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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