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95號
TCDV,103,訴,1995,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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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陳敏川
      陳昆地
被   告 楊賢明
      陳丁安
      陳敏雄
      陳敏吉
      洪陳唇
      陳坤木
      傅黃素香
      洪陳靜慧
      陳乾隆
      陳月娥
      陳寶源
      陳國明
      陳志明
      陳麗娟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
  物標的為如附表所示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15萬1,5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884元,扣除
  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0,68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1
  ,20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附表:
┌──┬──────────┬──────┬────────────┐
│編號│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 價 額  │   計  算  式    │
│  │標的        │(新臺幣) │   (元以下捨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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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24萬2,224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
│  │288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528.49平方公 │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24萬2,224元  │
├──┼──────────┼──────┼────────────┤
│2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82萬1,915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
│  │289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1793.27平方公│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82萬1,9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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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105萬1,901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546元│
│  │295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1983.16平方公│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105萬1,9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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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87萬4,300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493元│
│  │296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1683.37平方公│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87萬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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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204萬6,111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298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3507.62平方公│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204萬6,1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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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24萬8,278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300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425.62平方公 │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24萬8,278元  │
├──┼──────────┼──────┼────────────┤
│7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127萬4,994元│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303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2428.56平方公│
│  │川應有部分:51/272) │      │尺×51/272=127萬4,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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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2,572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304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4.41平方公尺 │
│  │川應有部分:5/24)  │      │×5/24=2,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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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16萬2,674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306地號土地(原告陳昆│      │平方公尺×836.61平方公尺│
│  │地應有部分:5/72)  │      │×5/72=16萬2,6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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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23萬5,188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307地號土地(原告陳敏│      │/平方公尺×403.18平方公 │
│  │川應有部分:5/24)  │      │尺×5/24=23萬5,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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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南段│19萬1,418元 │103年公告土地現值2,800元│
│  │309地號土地(原告陳昆│      │/平方公尺×984.44平方公 │
│  │地應有部分:5/72)  │      │尺×5/72=19萬1,4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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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額合計:24萬2,224元+82萬1,915元+105萬1,901元+87萬4,300元+204萬 │
│6,111元+24萬8,278元+127萬4,994元+2,572元+16萬2,674元+23萬5,188元+ │
│19萬1,418元=715萬1,5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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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