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57號
TCDV,103,補,1457,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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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李明旭即鴻明水電工程行
上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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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