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41號
TCDV,103,補,1441,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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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拓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峻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人豪營造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9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8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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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