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福林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東發支付命令(本院10
3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