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32號
TCDV,103,補,1432,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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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福林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東發支付命令(本院10
3年度司促字第225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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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