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15號
TCDV,103,補,1415,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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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鍾德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秉翰鍾端容
  鍾簣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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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