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鍾德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秉翰、鍾端容、
鍾簣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