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14號
TCDV,103,補,1414,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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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高玉陵及被
  告林景田林永昇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
  ,惟被告林景田林永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5,71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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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