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張華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陳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48,53元【(129.55+58.17+3.97)8,600=191.698
,600=1,648,53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