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簡瑞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培欽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