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蔡佩琳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育
法定代理人 蔡佩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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