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78號
TCDV,103,補,1378,201408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蔡佩琳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育
法定代理人 蔡佩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1/1頁


參考資料
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