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呈
被 告 臺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原告主張應將被告於
分配表次序8所分配之金額新台幣(下同)510萬7348元剔除,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0萬7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58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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