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52號
TCDV,103,補,1352,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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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劉昱炘
被   告 裕興五金行即劉邦良
上列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出並返還原告及附帶請求其損
害賠償,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額
為準。又查,系爭建物於103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507,900元,此有系爭建物103年度之房屋稅繳款書1份在卷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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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