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50號
TCDV,103,補,1350,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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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50號
原   告 楊蕙萍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吳東遠
被   告 天佑企業社王小惠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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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