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江金兒
江鴻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阿花、陳明華、陳永昌、陳水發、陳金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33,33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39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