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48號
TCDV,103,補,1348,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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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江金兒
      江鴻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阿花、陳明華、陳永昌、陳水發陳金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33,33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39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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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