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45號
TCDV,103,補,1345,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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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得億全方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鑫
原   告 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95,2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1,
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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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億全方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方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