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弼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李鎔竹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