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63號
TCDV,103,補,1263,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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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盧學奇
原   告 鍾貴美
被   告 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8000元【依原告提出之估價
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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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