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盧學奇
原 告 鍾貴美
被 告 陳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8000元【依原告提出之估價
單所載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