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63號
TCDV,103,聲,263,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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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盛
相 對 人 羅慶來
      李淑女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3年度
訴字第146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 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民國(下同)102年10 月25 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定有明文(修正前為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聲請人於103 年8月13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既在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修正施行之後,本件即應適用修正後之該 條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於103年8月13日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68 號 事件103年8月7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 陳述之代理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該次庭期到庭之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李 淑女律師已具狀表示不同意,又該次庭期到庭之相對人羅慶 來經函詢,亦未以書面表示同意。且聲請人亦未具狀釋明有 何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是按上開法庭錄音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自無從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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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