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55號
TCDV,103,聲,255,2014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鄧巧星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 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路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1/1頁


參考資料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