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33號
TCDV,103,聲,233,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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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田進儀
代 理 人 田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重明黃彥儒黃正德黃玉玲黃玉心
黃翁惠英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
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
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3千元。玆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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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