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萬淑霞
相 對 人 周世隆
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行關於「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男」;理由一、第一行關於「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