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萬淑霞
相 對 人 周世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世隆(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萬淑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周辰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萬淑霞(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中風,雖延醫診 治但不見起色,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子周辰學(男、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為證 。本院於澄清醫院平等院區劉金明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姓名, 相對人能正確回答,再詢問其在旁陪同之聲請人姓名則答稱 「周世隆」,並指陪同其來之子為其弟弟,且亦叫「周世隆 」惟對於其他問題如住址、工作為何,則僅嘴巴出聲但無法
辨認說話之意思。嗣經鑑定醫師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在102 年9月6日,約50歲時,發生第一次出血性腦中風,出現右側 肢體偏癱、失語、吞嚥困難等症狀,現仍持續復健治療。目 前相對人長期需要他人照顧及協助一般生活功能(進食、大 小便、沐浴及穿衣等)無法行動,且相對人身上插鼻胃管, 需他人灌食,無法言語或用肢體表達意思,無法說出自己姓 名、出生年月日、今天日期等,也無法點頭搖示意。相對人 為一有重度血管性失智症(出血性腦中風合併右側肢體偏癱 、失語症)之患者,認知功能障礙情形已遠到重度障礙程度 。相對人因受到腦中風後遺症影響,其一般日常生活功能中 ,如進食、穿衣、行動、如廁及沐浴等已完全無法自理,其 他身邊事務處理也無法獨力執行,需要他人之協助處理。目 前相對人之生活、經濟由家人協助管理照顧。相對人之社會 職業功能有重度障礙;在認知功能方面,其判斷力及思考能 力亦有嚴重障礙,以致於無法合理且適當的處理自身事務, 需他人協助方能避免其權益之損失。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屬於 重度障礙,巳達到監護宣告之程度。此精神狀態係因腦中風 後遺症所導致,未來無法改善及回復至正常心智狀態。(詳 見卷附鑑定書)。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 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相對人 之父周月登、母賴日化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且聲請人亦同意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 推定監護人說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參酌前揭各情,認由聲請 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㈢另周辰學係相對人之子,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聲請人、 相對人之父周月登、母賴日化亦推定周辰學任相對人之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周辰學亦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亦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同意 書附卷可稽,爰指定周辰學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