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21號
TCDV,103,建,121,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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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祥
被   告 劉裕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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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