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1號原 告 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祥被 告 劉裕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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