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3年度,586號
TCDV,103,家親聲,586,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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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余易瑾 
相 對 人 陳庭郁 
      陳泓均 
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人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一、關於「陳庭郁(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陳世澤(52年12月14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庭郁(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陳世澤(55年12月14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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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