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3年度,13號
TCDV,103,家聲抗,13,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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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曾琬鈴律師
抗 告 人 郭宜真
非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相 對 人 郭錕銘
關 係 人 郭宜成
      郭宜紅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郭錕銘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之程 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 。爰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 酬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 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應 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1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所明定。
三、本院參酌本件抗告程序中,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容為2次閱 卷、撰寫程序監理人意見陳述書、於本院103年度司家聲抗 移調字第4號移付調解時到場陳述意見及參與調解、於103年 8月19日到庭陳述意見等,以及程序監理人為執業律師執行 業務之收費標準、本事件之性質、原審資料之援用、當事人 等之意見等,認聲請人聲請報酬於10,000元範圍內,尚屬合 理,應予准許。抗告人即郭宜真並應於5日內向本院預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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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