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陳嘉泓
聲 請 人 周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宏德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 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 經支出訴訟費用,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單據, 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相對人於 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民事判決後,已提起上訴,該 案尚未終結,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在案,並有上訴狀影本在卷 可稽,是上開事件訴訟費用尚未確定由何人負擔,亦尚無執 行力,本件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