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120號
TCDV,103,司聲,1120,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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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鄭秀春
相 對 人 梁慶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 務所」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戶籍遷移不明,以致原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各1份、郵局退件信封2份、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債權讓 與證明書及其附表及本院96年執字第66506號債權憑證各1件 (以上皆為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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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