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0年度,113號
TCDM,90,訴緝,113,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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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一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
        黃怡瑜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
一號、第一七八八三號、第一九二九七號、第二一一五二號、第二一四○一號、第二
四一八六號、第二四三四三號、第二六三八一號、第二七一二一號、第二七三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辛○○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偽刻之游貴森、高茂峰、蘇宗誠、呂建國邱清義黃志揚、劉家任、黃等寧陳文鴻、吳聰怡、張安定、簡順良印章各壹顆,偽造之游貴森印文參枚(參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高茂峰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二、八)、黃志揚印文貳枚(參附表一編號十四、四六)、蘇宗誠、呂建國邱清義、劉家任、黃等寧陳文鴻、吳聰怡、張安定、簡順良印文各壹枚,及扣案之電子零件參拾玖箱、銅絲貳捲,均沒收。 事 實
一、辛○○明知甲○○(化名為王國忠)、張華朕(原名張嘉年,化名為張安定、陳 向文)、陳及武(化名為游貴森)(該三人目前均在通緝中)共同以虛設公司行 號之方法向國庫詐領退稅款、販賣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竟仍自民國八十七年三 月間,開始受僱於甲○○,而與甲○○、張華朕、陳及武及受僱於張華朕之林阿 正、壬○○、李華台(該三人為共同被告已結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 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負責在台灣北中南各地 尋找設立公司之地點及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壬○○負責銀行存提匯款之工作,林 阿正負責外務及擔任張華朕之司機,李華台負責行政管理及張華朕臨時交辦之事 務,其中李華台、林阿正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張華朕共赴香港設立萬加 貿易有限公司(MARCA TRAD ING LIMITED.下稱香港萬加公司),由李華台、林 阿正簽名擔任負責人,及至彰化商業銀行香港分行開設萬加公司之帳戶。而以甲 ○○、張華朕、陳及武為軸心人物之集團犯罪行為如下:㈠連續以人頭虛設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其中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六 、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四六係偽刻游貴森、高茂峰、蘇宗誠、呂建國、邱 清義、黃志揚、劉家任、黃等寧陳文鴻、吳聰怡、張安定、簡順良之印章各一 顆及以該偽刻印章偽造印文一枚,以偽造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持 以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縣政府( 忠茂企業社部分),申請各該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 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 機關對公司行號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冒名為負責人或股東之游貴森等人。㈡甲 ○○集團於前揭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後,即以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為外銷公司,並向 台北地區之舊貨商王錦煌等人購買IC半導體等廢電子零件裝箱後,以該些外銷



公司名義出口給香港萬加公司,嗣利用政府對高科技商品外銷零稅率之優惠政策 ,連續檢具渠等所開立之其他虛設公司行號之發票或有實際營業公司行號所開立 之發票(取得進項發票之情形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四所載),向各稅捐機關辦 理退還上游廠商已繳納之稅款計二千四百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五元(詳情參附 表二內所載)。㈢甲○○集團向稅捐機關領取該些虛設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後, 除為前述之詐領退稅款用外,並連續以發票面額約百分之五至八點五的代價,售 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額之公司或行號,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些購買發票者 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逃漏稅額詳附表三開立發票部分打★處),另為 製造各虛設公司行號有營業之假象,乃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此部分因虛設公司行號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逃 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上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 逃漏稅捐之問題)。各虛設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之情形、所幫助逃漏之 稅額,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二、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移送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之被告辛○○,固坦承受僱於甲○○,及辦理達澧公司、建陽公司、字陽公司 、陸渡公司、握達公司、戊○公司、喬濟公司、客里多公司、盈洲公司之設立登 記事宜,惟辯稱:伊一切都聽從甲○○之指示,而該些公司設立有無營運?設立 目的為何?伊均不知情,更不知甲○○藉以從事非法之行為云云。經查,㈠①由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縣政府提供之 資料所製作之附表一可清楚看出該四十六家公司行號之負責人、股東有相互使用 之情形,且設立地址不是在同一地點即在附近,又由稅捐處提供之資料所製作之 附表三可發現該些公司行號間有彼此對開發票之行為,②共同被告陳及武將其照 片換貼在游貴森之身分證上,並持以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擔任津卡公司、金鐳公 司之負責人乙情,業據陳及武於台中市稅捐處人員訪談中及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明 確,並有變造後之游貴森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又高茂峰、蘇宗誠、呂建國、邱 清義、黃志揚、劉家任、黃等寧陳文鴻、吳聰怡、張安定對於被冒名充當公司 行號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事,均因不知情,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卷,另被告 簡順良雖遭檢察官起訴,惟其於被訴前不曾出庭說明過,起訴書認定其有犯嫌之 理由為「調閱其戶籍謄本,其擔任慶樽公司負責人時,並無身分證遺失補發之紀 錄」,而本院質之時,其堅稱:不認識甲○○集團之人,亦不曾出借身分證當人 頭虛設公司,伊身分證曾於八十三年間遺失過,可能被拾獲而遭冒用等語,本院 依言函查結果,被告簡順良確實曾因身分證遺失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申請 補發,此有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北縣店戶字第一七 九九一號函附之被告簡順良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在卷可佐,因認其所言為真, 其應係遭冒名虛設慶樽公司,③調查人員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到陸渡公司、握達 公司之設立處即台中市○○路○段四四五巷四號搜索時,在場之人員張佳文稱「 是辛○○僱用我在這裡擔任電話接聽工作,我任職期間,陸渡公司、握達公司皆 無進出貨,亦無營業往來,蕭先生有叫我到稅捐處領字陽公司的發票,今日搜到



的資料均係蕭先生所有」(詳偵卷二第三一頁),而觀諸該些扣押物,除有辛○ ○個人的東西外,尚有一份「各公司統編、營業項目明細表」,內載有「戊○、 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發漂、建陽、字陽、昭筆、隆漳、陸渡、握達、昭 遠、捷椿、盈洲、達澧、登格、陵成、采霖、鋒億克、致純」等二十一家公司之 名稱,並有其中數家之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④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檢察官至 被告壬○○位於台北市○○○路○段九二巷七號家中搜索時,查扣到共同被告壬 ○○所有之記事簿、電話簿各一本,內載有「健弘一品、金康泰、椿連、金鐳、 鐳行、津卡、聰怡、君二、建陽、聯福、戊○、客里多、喬濟、浦立、景淳、致 純、建陽、陸渡、發漂、字陽、昭筆、隆漳、登華、握達、昭遠、捷椿、盈洲、 南灣科技、達澧、煌旺、聰智」等三十一家公司行號之聯絡電話、銀行帳戶資料 ,及集團中各重要人員之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壬○○並稱「那些資料是八十七年 五、六月間張華朕給我的,這些公司有無營業行為我不知道」(偵卷四第七三頁 ),又稱「張先生交代我送件至會計事務所之商號計有健弘一品、金康泰、君二 、鐳行、丁茂、振泓、聰怡、捷椿等,另交代我送文件至報關行之商號計有丁茂 、津卡、鐳行、聰怡、君二、健弘一品、致純、昭遠、捷椿等,交代我開發票的 計有昭遠、丁茂、忠茂、金美倫等公司行號」(偵卷二第二五三至第二五六頁) ,⑤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警察至甲○○、張華朕位於台北市○○○路○段二三 ○號九樓之四住處搜索時,查扣到健弘一品、金康泰、金美倫、金鐳、鐳行、喬 欣盛、金寶華、慶樽、照誠、九龍城、君二、穩春、聯福、茂峰、振泓、夏懋等 公司行號之發票及帳冊,並有余隴宏、黃文鉅、何明在、王昭筆林家揚、陳春 枝、呂德輝、巫炳昌、彭建安、戊○、吳聰怡、王進勝、廖本昇林昌呈、曾吉 星、曾東漢、高茂峰、黃康煙、王玉臣等該些公司行號負責人、股東之身分證影 本(偵卷六第十二頁),⑥證人記帳業者李芳玲稱「鴻華達實業社的發票及費用 ,均由鐳行公司一位葉先生(指張華朕)出面處理,我認為葉先生應與鴻華達實 業社有所關聯」(偵卷一第三五二頁);李秀稱「振泓企業社是一個叫王國忠委 託我辦理設立登記及記帳,振泓企業社的總分類帳記載有喬欣盛、健弘一品、聯 福、金鐳等傳票情形,是一個陳小姐把開好了的發票資料送來,我們根據資料來 記帳」(偵卷一第三五九頁);沈月煌稱「辛○○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晚上打 電話給我,叫我拿印章交給廖本昇到稅捐處領退稅款」(偵卷二第三四頁),而 廖本昇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建陽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前往台中市稅捐處詐領退 稅款時為警當場查獲;黃宗澤稱「辛○○及曾吉星向我分租台中市○區○○○街 一五一號七樓設立昭筆公司」(偵卷二第三五頁);健詮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庚○ ○稱「陸渡、握達公司係辛○○委託我代辦設立登記」(偵卷二第六四頁)、「 設立以後相關資料及發票大部分都是交給蕭先生」(本院九十年五月一日訊問筆 錄);捷明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丙○○稱「盈洲公司是辛○○委託我辦登記」(偵 卷二第一五○頁);統聯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己○○稱「昭遠、達澧、鐳行公司, 是辛○○委託我辦理登記的」(偵卷二第一五九至第一六○頁)、「當時是蕭先 生委託我們登記的,事後我們都以電話聯絡,他們接到電話有時會派小姐送資料 過來,我只知道負責人姓蕭」(本院九十年五月一日訊問筆錄),郭忠隴稱「昭 遠、達澧兩家的設立處所是辛○○向我承租的」(偵卷二第一五九至第一六○頁



);大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謝秀麗稱「浦立公司是辛○○先生委託我辦理設立登 記」(偵卷二第一六四頁);蘇輝鴻稱「辛○○與黃國良透過本公司廣告,於八 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向本公司承租台北市○○○路○段五一之二號四樓設立捷椿公 司」(偵卷二第一六六頁);戴肇強稱「辛○○協黃國良承租高雄市○○區○○ 街六五號一樓設立景淳公司」(偵卷二第一七八頁);立揚聯合會計事務所負責 人癸○○稱「發漂公司是一位自稱姓蕭的男士委託我們辦理的,他稱聯絡處設在 高雄市○○街三九號」(偵卷二第一八七頁),乙○○稱「我受僱於王國忠、辛 ○○在高雄市○○街三九號辦理雜務,該處設有喬濟跟客里多兩家公司,我除了 辦理該二家公司的雜項業務外,也有代收景淳、南灣、陵成、戊○、浦立、發漂 、金鐳、健弘一品、陸渡、喬屋工程等公司的雜項收支業務及發票資料:::, 稅捐處要公司負責人去簽名時,我就通知王國忠及辛○○,他們二人曾帶永煙 、曾東漢、彭建安、黃國良、廖本昇到稅捐處簽名」(偵卷二第一八○頁);冠 群工商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丁○○稱「辛○○委託我辦理建陽、字陽之公司設立登 記,之前與該二公司聯絡,均是打台北丁茂公司的電話,我去過他們辦公室幾次 ,從辦公室看不似有營業行為,內僅有一位小姐在接電話」(偵卷二第八頁、偵 卷五第三○○頁)、「最初是辛○○與我們接洽,大概有兩、三次,後來因為退 稅的問題,張先生、王先生有陪我到稅捐處去說明」(本院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審判筆錄);于維新稱「南灣科技公司是我於八十四年二月設立,於八十七年三 月時,因缺錢,故以四萬元代價賣給王國忠,而該王國忠即是甲○○」(偵卷六 第七九頁);王玉臣稱「暘旌公司是我所設立,八十六年三月五日我曾將公司發 票借給王國忠,振泓企業社是王國忠借我的身分證設立的」(偵卷三第二二六頁 );由上所述可知附表一之公司行號,係甲○○同一集團所虛設。㈡①王錦煌稱 「我賣的廢料有鍍金、鍍銀及廢PC板,我進價每公斤十元左右,賣價從每公斤 十多元到一兩百元都有,有一個叫王國忠的有向我以每公斤四十元的價格買了一 千多公斤」(偵卷四第二一六頁),共同被告林阿正稱「我有跟甲○○一起到三 峽向王錦煌買了一千多公斤的廢電子產品零件」(偵卷四第二四三頁),②檢察 官率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至煌旺公司及聰志公司籌備處發現堆積有二十三 箱貨物,翌日請共同被告壬○○在場開封,發現裡面均是廢電子零件,八十七年 九月二十九日至致純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七箱,在場之共同被告余隴宏(已結) 稱「這些都是廢電子零件,在八月三十一日有出口一批,約三十二、三箱,是以 隱發、昇昭、捷椿、達澧、陵成、致純、盈洲七家公司的名義出口,出口的對象 是他們自己開的公司」(偵卷四第六一至第七一頁);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至昇昭 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三箱,在場人林國慶稱「昇昭公司是幾個月前,黃瑞風來租 房子後設立的,那三箱東西是黃瑞風跟六、七個人在一兩月前運來的」,同日再 至隱發公司查扣廢電子零件六箱、銅絲二捲,在場之共同被告黃國良(已結)稱 「王國忠在今年六月僱我在這裡聽電話,所查扣的這些東西是王國忠搬來的,說 是要辦公,但都沒有看到在用」(偵卷四第二○五頁至第二一五頁),③強貿報 關行負責人林瑞正稱「甲○○有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委託我辦理出貨到香港 萬加公司,他有將近一年的時間都委託我出口」(偵卷四第十六頁);顯見甲○ ○集團係以廢電子零件充當高科技產品出口,以詐領退稅款。㈢被告辛○○對甲



○○集團公司行號之設立、職員之僱用參與程度之廣,可參閱前述㈠部分所載, 又共同被告曾吉星(已結)稱「是辛○○說他要開公司需要我的身分證印章,我 有和他一起去台中市○○○街一五一號租了一間辦公室設立昭筆公司」,共同被 告戊○(已結)稱「財哥介紹我去戊○公司聽電話,月薪二萬二千元,薪水是辛 ○○付的」(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原案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訊問筆 錄)、「我看過辛○○好幾次,王國忠如果來,他也來,是辛○○和王國忠兩個 人僱用我的」(本院九十年五月十日訊問筆錄),共同被告永煙(已結)稱「 是辛○○帶我到稅捐處簽名的,他說簽名是要領發票」(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 二七三○號原案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共同被告廖本昇(已結)稱「 是辛○○叫我當建陽、發漂公司的負責人,每家代價七萬元,是辛○○付錢給我 的」(偵卷二第二九○頁)、「黃國良是我以前的同事,他也是給辛○○當人頭 」(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原案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訊問筆錄),可 知被告辛○○亦有提供人頭給該集團,其為甲○○集團尋找人頭、大量設立公司 行號、明知該些公司行號均無營業行為、使被告廖本昇到稅捐處請領退稅款,其 重要程度堪與甲○○、張華朕、陳及武平起並坐,竟稱不知所為係非法行為,孰 人能信?因認其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 認定。
二、甲○○集團偽造游貴森、高茂峰、蘇宗誠、呂建國邱清義黃志揚、劉家任、 黃等寧陳文鴻、吳聰怡、張安定、簡順良等人之印章、印文,用以偽造公司行 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並持向主管機關辦理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八、九、十二 、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四、四五、四六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股 東登記之行為,足使管理機關生登記管理不正確及游貴森等人生可能遭追訴之損 害,而被告辛○○既是甲○○集團之核心人物,當與甲○○、張華朕、陳及武、 、林阿正、壬○○、李華台負相同之責任。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其中偽刻游貴森等人印章並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 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司行號設立登記聲請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 收,均不另論罪;又其與甲○○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 所犯各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且該連續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 係,屬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並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犯後飾詞矯卸、毫無悔意、所為嚴重侵蝕稅基破壞金融秩序,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另偽刻之游貴森等人印章各一顆,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故應與所 偽造之游貴森等人印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電子 零件三十九箱、銅絲二捲,係甲○○集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名稱│負責人(第一位)及其│公 司 設 立 地 址│
│ │ │他登記股東 │ │
├──┼────┼──────────┼────────────────┤
│一 │丁茂企業│黃康煙、游貴森、徐振│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有限公司│春、李國貞、陳春生 │ │
├──┼────┼──────────┼────────────────┤
│二 │津卡企業│游貴森、高茂峰、林昌│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有限公司│呈、鄭金樑廖明原 │三樓 │
├──┼────┼──────────┼────────────────┤
│三 │通卡企業│蘇宗誠、王炳文、尹明│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有限公司│昌、鄧志璜、賴吉森 │下樓 │
├──┼────┼──────────┼────────────────┤
│四 │鐳行有限│李華台、何素良、鍾肇│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二○六號│
│ │公司 │良、吳世銘林王惠子│三樓 │
├──┼────┼──────────┼────────────────┤
│五 │昭遠國際│彭建安、黃文鉅、姚文│台北市信義區○○○路○段四七七之│
│ │有限公司│財、王昭筆、潘贊襄 │一號一樓 │




├──┼────┼──────────┼────────────────┤
│六 │達澧國際│何在明、戊○、曾吉星│同右 │
│ │有限公司│、永煙、潘贊襄 │ │
├──┼────┼──────────┼────────────────┤
│七 │捷椿企業│黃國良、戊○、莊瑞彬│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五一之二│
│ │有限公司│、彭建安、張月美 │號四樓 │
├──┼────┼──────────┼────────────────┤
│八 │茂峰企業│高茂峰 │台北市○○區○○路一三八號三樓 │
│ │社 │ │ │
├──┼────┼──────────┼────────────────┤
│九 │鴻華達實│邱清義 │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社 │ │下樓 │
├──┼────┼──────────┼────────────────┤
│十 │振泓企業│王玉臣 │台北市大安區○○○路三○七號八樓│
│ │社 │ │ │
├──┼────┼──────────┼────────────────┤
│十一│桂椿有限│陳樹繪、黃禮言、葉國│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公司 │強、陳進來、陳淇章 │ │
├──┼────┼──────────┼────────────────┤
│十二│喬欣盛實│劉家任、周國清、陳麗│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月、林江河、陸君強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三│穩春實業│詹玉英、盧美華、黃茂│台北市○○路○段一四二號四樓 │
│ │有限公司│雄、李金田、余太田 │ │
├──┼────┼──────────┼────────────────┤
│十四│金美倫實│黃等寧蔡麗娥戴鈺│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五巷│
│ │業有限公│娟、曾建揚、黃志揚 │十一號三樓之十二 │
│ │司 │ │ │
├──┼────┼──────────┼────────────────┤
│十五│九龍城實│陳文鴻、李承志、袁素│台北市○○○路○段三六號九樓 │
│ │業有限公│平、洪寡蘭、黃善君 │ │
│ │司 │ │ │
├──┼────┼──────────┼────────────────┤
│十六│慶樽有限│簡順良、徐金水、黃進│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二八六號│
│ │公司 │發、王枚麗、蔡杏娟 │七樓之四 │
├──┼────┼──────────┼────────────────┤
│十七│聰怡有限│吳聰怡、陳一男、徐秋│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七巷七號一│
│ │公司 │玲、邱欽華、王博俊 │樓 │
├──┼────┼──────────┼────────────────┤




│十八│暘旌企業│王玉臣、王美清、王相│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四二之一號│
│ │有限公司│卿、王金威、王芝珮 │六樓 │
├──┼────┼──────────┼────────────────┤
│十九│照誠有限│盧光輝江二郎、林慶│台北縣新店市○○街三四號一樓 │
│ │公司 │宗、才志、蔡金助 │ │
├──┼────┼──────────┼────────────────┤
│二○│健弘一品│張安定、何在明、曾吉│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五○之二號二│
│ │有限公司│星、黃康煙、永煙 │樓 │
├──┼────┼──────────┼────────────────┤
│二一│金康泰實│林昌呈呂德輝、黃康│同右 │
│ │業有限公│煙、巫炳昌、陳忠賢 │ │
│ │司 │ │ │
├──┼────┼──────────┼────────────────┤
│二二│建陽國際│廖本昇永煙、潘贊│台中市○區○○○街一段三六號十二│
│ │有限公司│襄、彭建安、姚文財 │樓 │
├──┼────┼──────────┼────────────────┤
│二三│字陽有限│曾吉星、李應旺、王進│同右 │
│ │公司 │勝、黃國良、廖本昇 │ │
├──┼────┼──────────┼────────────────┤
│二四│陸渡企業│戊○、永煙、黃文鉅│台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五巷四│
│ │有限公司│、曾東漢李應旺 │號 │
├──┼────┼──────────┼────────────────┤
│二五│握達有限│曾東漢、彭建安、何在│同右 │
│ │公司 │明、黃國良、王進勝 │ │
├──┼────┼──────────┼────────────────┤
│二六│昇昭企業│黃瑞風、黃心秋、陳春│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九巷十三號│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彭建安、│ │
│ │ │王昭筆 │ │
├──┼────┼──────────┼────────────────┤
│二七│煌旺企業│黃瑞風、巫慶煌、陳春│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一巷十號一│
│ │有限公司│枝、蘇復興廖本昇 │樓 │
├──┼────┼──────────┼────────────────┤
│二八│隱發國際│黃文鉅、黃國良、余隴│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二二二號│
│ │有限公司│宏、戊○、巫炳昌 │一樓 │
├──┼────┼──────────┼────────────────┤
│二九│夏懋企業│陳淇章陳伯虎、黃禮│台北縣三重市○○路三六號二樓 │
│ │有限公司│言、莊敏富、朱春生 │ │
├──┼────┼──────────┼────────────────┤
│三○│昭筆有限│林瑞雄王昭筆、曾吉│台中市○區○○○街一五一號七樓之│
│ │公司 │星、永煙、李應旺 │一 │




├──┼────┼──────────┼────────────────┤
│三一│連福企業│楊正三 │高雄市○○區○○路三九○號 │
│ │行 │ │ │
├──┼────┼──────────┼────────────────┤
│三二│發漂企業│廖本昇、陳春枝、李應│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有限公司│旺、永煙、黃文鉅 │之二 │
├──┼────┼──────────┼────────────────┤
│三三│戊○有限│戊○、彭建安、黃文鉅│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公司 │、王昭筆永煙 │樓 │
├──┼────┼──────────┼────────────────┤
│三四│喬濟企業│曾東漢、潘贊襄、黃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 │
│ │有限公司│鉅、王昭筆、彭建安 │ │
├──┼────┼──────────┼────────────────┤
│三五│客里多國│永煙、曾東漢、廖本│同右 │
│ │際有限公│昇、戊○、李應旺 │ │
│ │司 │ │ │
├──┼────┼──────────┼────────────────┤
│三六│浦立貿易│彭建安、曾東漢、潘贊│高雄市三民區○○○路四四六號十四│
│ │有限公司│襄、李應旺、何在明 │樓 │
├──┼────┼──────────┼────────────────┤
│三七│景淳企業│黃國良、戊○、何在明│高雄市○○區○○街六五號一樓 │
│ │有限公司│、王進勝、李應旺 │ │
├──┼────┼──────────┼────────────────┤
│三八│陵成有限│何在明、彭建安、戊○│高雄市苓雅區○○○路二十號十樓 │
│ │公司 │、廖本昇曾東漢 │ │
├──┼────┼──────────┼────────────────┤
│三九│南灣科技│黃瑞風王昭筆、王進│高雄市○○區○○街七九號三樓 │
│ │工程有限│勝、陶彥銘、高樑晉 │ │
│ │公司 │ │ │
├──┼────┼──────────┼────────────────┤
│四○│橋屋科技│蔡義雄黃瑞風、陳冠│台北市○○區○○街一四二號九樓之│
│ │工程股份│廷、黃國良 │五 │
│ │有限公司│ │ │
├──┼────┼──────────┼────────────────┤
│四一│致純企業│余隴宏、王昭筆、莊瑞│台北市○○區○○路一七八巷六之一│
│ │有限公司│彬、張月美、龔煜民 │號一樓 │
├──┼────┼──────────┼────────────────┤
│四二│盈洲國際│王進勝、何在明、姚文│台北市中南區○○○路○段三十號十│
│ │有限公司│財、李應旺曾東漢 │樓 │
├──┼────┼──────────┼────────────────┤




│四三│忠茂企業│江忠林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巷八五之│
│ │社 │ │一號 │
├──┼────┼──────────┼────────────────┤
│四四│君二有限│呂建國、黃心秋、梁文│高雄市○○區○○街三九號一樓 │
│ │公司 │傑、林祖誠、陳得勝 │ │
├──┼────┼──────────┼────────────────┤
│四五│金鐳有限│游貴森、余隴宏、李振│高雄市前金區○○○路一○三號六樓│
│ │公司 │妹、黃康煙、李華台 │之二 │
├──┼────┼──────────┼────────────────┤
│四六│金寶華實│黃志揚、卓進春、涂振│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七八號地│
│ │業有限公│春、馬廣才、潘保同 │下樓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外 銷 公 司 名 稱 │申 報 退 稅 金 額 │實 際 退 稅 金 額 │
├──┼─────────┼──────────┼───────────┤
│一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七百五十四萬三千零十│同上 │
│ │ │元 │ │
├──┼─────────┼──────────┼───────────┤
│二 │金鐳有限公司 │九十一萬六千三百六十│同上 │
│ │ │元 │ │
├──┼─────────┼──────────┼───────────┤
│三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十四萬六千五百元│○元 │
├──┼─────────┼──────────┼───────────┤
│四 │鐳行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五萬零四十六│一百七十三萬二千八百七│
│ │ │元 │十一元 │
├──┼─────────┼──────────┼───────────┤
│五 │喬欣盛實業有限公司│三百零八萬五千元 │一百七十一萬零三百七十│
│ │ │ │五元 │
├──┼─────────┼──────────┼───────────┤
│六 │聰怡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萬五千零五│○元 │
│ │ │十五元 │ │
├──┼─────────┼──────────┼───────────┤
│七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六百五十二萬元 │二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元│
├──┼─────────┼──────────┼───────────┤
│八 │金康泰實業有限公司│八百五十七萬八千元 │同上 │
├──┼─────────┼──────────┼───────────┤
│九 │建陽國際有限公司 │五百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元 │
│ │ │八十七元 │ │




├──┼─────────┼──────────┼───────────┤
│十 │戊○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九萬三千一百│○元 │
│ │ │二十七元 │ │
├──┼─────────┼──────────┼───────────┤
│十一│客里多國際有限公司│一百八十一萬一千八百│○元 │
│ │ │四十四元 │ │
├──┼─────────┼──────────┼───────────┤
│十二│捷椿企業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五百│○元 │
│ │ │五十一元 │ │
├──┼─────────┼──────────┼───────────┤
│十三│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三百六十三萬三千三百│一百九十五萬三千二百二│
│ │ │三十六元 │十九元 │
├──┼─────────┼──────────┼───────────┤
│十四│煌旺企業有限公司 │二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元 │
│ │ │九十八元 │ │
├──┼─────────┼──────────┼───────────┤
│十五│隱發國際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八萬七千七百│○元 │
│ │ │五十元 │ │
└──┴─────────┴──────────┴───────────┘
附表三
編號一: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金鐳有限公司│三 │二百八十五│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五 │八百七十萬│ │ │ │ │
│ │ │元 │ │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二│七千三百六│ │ │ │ │
│ │ │十四萬二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聰怡有限公司│五 │一千八百十│ │ │ │ │
│ │ │三萬六千元│ │ │ │ │
├──────┼──┼─────┼──┼──────┼──────┼──┤
│忠茂企業社 │二七│一億三千四│ │ │ │ │




│ │ │百零七萬六│ │ │ │ │
│ │ │千二百元 │ │ │ │ │
├──────┼──┼─────┼──┼──────┼──────┼──┤
│優冠電腦股份│三一│八千七百六│ │ │ │ │
│有限公司 │ │十萬元 │ │ │ │ │
├──────┼──┼─────┼──┼──────┼──────┼──┤
│君二有限公司│四○│九千六百八│ │ │ │ │
│ │ │十萬五千元│ │ │ │ │
├──────┼──┼─────┼──┼──────┼──────┼──┤
│捷椿企業有限│ │ │八 │四千一百九十│二百零九萬九│ │
│公司 │ │ │ │九萬元 │千五百元 │ │
├──────┼──┼─────┼──┼──────┼──────┼──┤
│建陽國際有限│ │ │三一│一億一千六十│五百五十三萬│ │
│公司 │ │ │ │七萬五千元 │三千七百五十│ │
│ │ │ │ │ │元 │ │
├──────┼──┼─────┼──┼──────┼──────┼──┤
│眾緯股份有限│ │ │四 │三百五十萬元│十七萬五千元│ │
│公司 │ │ │ │ │ │ │
├──────┼──┼─────┼──┼──────┼──────┼──┤
│客里多國際有│ │ │十 │四千一百六十│二百零八萬一│ │
│限公司 │ │ │ │三萬五千元 │千七百五十元│ │
├──────┼──┼─────┼──┼──────┼──────┼──┤
│喬濟企業有限│ │ │一 │五十五萬元 │二萬七千五百│ │
│公司 │ │ │ │ │元 │ │
├──────┼──┼─────┼──┼──────┼──────┼──┤
│景淳企業有限│ │ │十 │三千七百零九│一百八十五萬│ │
│公司 │ │ │ │萬元 │四千五百元 │ │
├──────┼──┼─────┼──┼──────┼──────┼──┤
│戊○有限公司│ │ │七 │三千五百八十│一百七十九萬│ │
│ │ │ │ │一萬八千一百│零九百零五元│ │
│ │ │ │ │元 │ │ │
├──────┼──┼─────┼──┼──────┼──────┼──┤
│金康泰實業有│ │ │四 │三百七十四萬│十八萬七千二│ │
│限公司 │ │ │ │四千元 │百元 │ │
└──────┴──┴─────┴──┴──────┴──────┴──┘
編號二:金鐳有限公司
┌──────┬────────┬────────────────┬──┐
│取得 │進項發票(取得)│銷 項 發 票(開立) │ │
│ 發票對象├──┬─────┼──┬──────┬──────┤備註│
│開立 │張數│發票面額 │張數│發 票 面 額 │營 業 稅 額 │ │




├──────┼──┼─────┼──┼──────┼──────┼──┤
│健弘一品有限│一 │十五萬元 │七 │二百七十九萬│十三萬九千八│ │
│公司 │ │ │ │六千元 │百元 │ │
├──────┼──┼─────┼──┼──────┼──────┼──┤
金美倫實業有│九 │六千六百三│ │ │ │ │
│限公司 │ │十五萬五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振泓企業社 │四 │一千九百三│ │ │ │ │
│ │ │十二萬五千│ │ │ │ │
│ │ │元 │ │ │ │ │
├──────┼──┼─────┼──┼──────┼──────┼──┤
鴻華達實業社│一 │十三萬七千│ │ │ │ │
│ │ │五百元 │ │ │ │ │
├──────┼──┼─────┼──┼──────┼──────┼──┤
鐳行有限公司│二 │六十一萬九│二 │一千零八十萬│五十四萬元 │ │
│ │ │千元 │ │元 │ │ │
├──────┼──┼─────┼──┼──────┼──────┼──┤
│桂椿有限公司│十九│五千四百八│ │ │ │ │
│ │ │十八萬一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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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弘一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鐳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