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954號
TCDV,103,司票,4954,2014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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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954號
聲 請 人 林士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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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