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557號
TCDV,103,司票,4557,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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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立欣即鍵毅企業社蔡淯柔林李素
貞、宥丞環保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事項為何(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乙紙
  ,惟狀附發票人不相同之本票影本為2紙)。
  ㈡確認發票人為宥丞環保有限公司之本票其發票日為何日,
   併請提出發票日清晰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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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丞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