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立欣即鍵毅企業社、蔡淯柔、林李素
貞、宥丞環保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事項為何(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乙紙
,惟狀附發票人不相同之本票影本為2紙)。
㈡確認發票人為宥丞環保有限公司之本票其發票日為何日,
併請提出發票日清晰之本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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