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550號
TCDV,103,司票,4550,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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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550號
聲 請 人 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飛保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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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