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351號
TCDV,103,司票,4351,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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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
聲 請 人 姜國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侯並‧蘇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確認狀附二紙本票是否經提示,若是,提示日為何?
  ㈡提出相對人侯並‧蘇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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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