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03年度,2號
TCDV,103,司救,2,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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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許崇德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許崇德聲請對債務人殷家旦發支付命令(本院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4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 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第110條、第113條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30條 ,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應徵聲請費用僅為500元,且依據聲請 人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提出陳述或能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有 關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例如同居之親屬亦 屬無資力等),而不能使本院信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督促費 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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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