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3年度,18號
TCDV,103,司家聲,18,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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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高泉源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曾寶燕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先位聲明為請求 被告將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另 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101年9月10日減縮不請求聲請狀附表 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變更前述先、備位聲明 為合併聲明,即被告應將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 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及其法定遲 延利息。本院以101年度婚字第628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敗訴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5,餘由原告負擔。被告對該判決 對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 102年度家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之 1/5,而 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 118,652元,於第二審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9,140元,合計127,792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25,558元(計算式:127,792元X1/5= 25,558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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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