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2號
債 權 人 裕毛屋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三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誌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張誌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