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44號
TCDV,103,司促,28344,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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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附表所示之支票號碼究為BG0000000亦或470536?
  ㈢請補正天裕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
   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蘇秋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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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