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44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附表所示之支票號碼究為BG0000000亦或470536?
㈢請補正天裕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
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蘇秋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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