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52號
債 權 人 軒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勝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
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二造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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