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羅正吉、葉婉君、
張富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萬樣鋼模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3年08月04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
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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