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645號
TCDV,103,司促,27645,201408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45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韶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原因事實欄所載有無錯誤(系載債務人何榮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